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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通报10批次不合格食品 多批次动物性食品检出呋喃类药物

浏览次数:3081     日期:2018-10-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时间:2018-10-11

据贵州省食药监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对酒类食用农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监督抽检752批次样品,发现10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酒类、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三大类。

多批次动物性食品检出呋喃类药物

在本次抽检中,食用农产品有7批次不合格。其中,有6批次动物性食品检出呋喃类药物,有1批次动物性食品检出铅超标。

据悉,铜仁市碧江区三毛水产店销售的青蟹、贵阳市南明区文代春水产批发部销售的白千层肚、毛显书销售的小龙虾、陈江销售的小龙虾(大号)、贵阳市南明区蒋仁奉海鲜店销售的小龙虾(大号)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望谟县浙江海鲜冷冻食品批发部销售的红虾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均为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将呋喃唑酮、呋喃它酮等呋喃类药物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水产品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止鱼、虾等生病非法使用了呋喃类药物。

检出铅超标的产品为张泽兰销售的条状毛肚,铅检出值为3.51mg/kg。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畜禽内脏中铅的限量指标不超过0.5mg/kg。

蔬菜制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抽检中还发现,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菜和宏发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榨菜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出值分别为2.17g/kg、0.48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规定了二氧化硫作为漂白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用于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等的使用限量,干制蔬菜(除脱水马铃薯)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不超过0.2g/kg,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不超过0.1g/kg。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企业为了去除食品中不好的色泽,增加食品的保质期超限量、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安顺市西秀区嘉韵商行销售的粳米酒检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采取下架、召回、立案调查等措施,查明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相关报道: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第4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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