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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销售委托企业提供粮食质检报告的通知

浏览次数:906     日期:2018-11-01

各粮食销售委托企业:

按照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现对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销售的粮食(包括地方储备粮和贸易粮)提供粮食质检报告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销售委托企业务必严格执行。

一、粮食销售委托企业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委托销售的粮食提前委托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粮食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其中食品安全必检指标为:稻谷重金属镉、黄曲霉毒素B1小麦呕吐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其他食品安全指标根据需要增加。

二、检验报告要随销售委托书、交易清单等一并提供给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三、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销售委托企业必须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粮食出库必检项目。

六、委托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得作为口粮销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向销售处理。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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